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对林芝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3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7-15   浏览次数:   【字体:

白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增加两条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21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生态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防火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现行条例已难以满足当前防火工作的实际需求,亟需修改完善。目前,我市已成立工作专班深入7县(市、区),广泛征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业管护站、群众护林员意见建议,通过开展座谈、心得交流等形式收集基层防火工作中急需的政策支持内容,对目前还在实行的《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加强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发挥林长制作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职责、林区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责任、输配电线路隐患排查、地方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完成增删、修改68处,正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流程做好修订相关工作。

对您提出的在《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加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无证入林、禁止携带火种入林的命令,在《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过程中,充分采纳您的建议,将此款项作为完善的内容之一。

建议中提出的对拒不执行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政府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发布的《禁火令》,作为防控公共安全风险的紧急行政措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适用条件,该建议立足林芝实际,切中森林草原防火执法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感谢您对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及电话: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5939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