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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林业局 咨询电话: 0894-587585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林策通字[1992]29号1992年3月1日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2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须按照规定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一)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属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三)属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后,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驯养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