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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林业局 咨询电话: 0894-5822493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选择城镇建设用地,不得占用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湿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通乡、通村公路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首先征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公益性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方案及时恢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从事湿地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二)对举报不受理,拖延、推诿;(三)违法审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从事湿地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