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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林业局 咨询电话: 0894-5822961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6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采伐天然商品林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采伐人工商品林100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5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立方米的,由市(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不足50立方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公路、铁路等部门营造的护路、护堤林和城镇绿化林的更新采伐,根据林木所有权,由投资主管单位报市(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四)林区居民自用材的采伐,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