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20 |
职权名称: | 林地确权 | 职权编码: |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22961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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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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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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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