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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确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林地确权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林业局 咨询电话: 0894582296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部门规章】《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2000年12月31日)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林业损失的;
4.在审定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