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20 |
职权名称: | 负责设立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植物保护点或保护标志工作 | 职权编码: |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75850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一条: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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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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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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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