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林草部门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按12元征收;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按8元征收;宜林地,每平方米按5元征收。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标准2倍征收。 (五)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藏财税〔2016〕20号) | |
2 |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林草部门 | 政府部门 | 林木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一)一般林木,补偿标准依据起源、蓄积、面积等因素确定。 (二)房前屋后、田间地头、村镇周边的零散树木及城区所在地的林木,按林芝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最新公布实施的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苗圃地及苗木,按林芝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最新公布实施的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四)建设项目涉及珍贵树种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采取避让措施。确需在珍贵树种树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无法避让的,在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允许采伐后,按树木特定的生态、经济等价值经评估确定或由双方约定。 |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办发〔2025〕5号) | |
3 |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林草部门 | 政府部门 | 林地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林芝市七县(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配比例×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 林芝市人民政府 | 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林政发〔2024〕10号) | |
4 |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林草部门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一)征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高寒草甸类3100元/亩;高寒草原类3100元/亩;山地草甸类3500元/亩;高寒草甸草原类3050元/亩;高寒荒漠草原类3850元/亩;温性草原类3500元/亩;高寒荒漠类3750元/亩;温性草甸草原类3450元/亩;暖性灌草丛类2950元/亩;温性荒漠草原类3750元/亩;低地草甸类3250元/亩;热性草丛类3200元/亩;热性灌草丛类3100元/亩;温性草原化荒漠类3500元/亩;暖性草丛类2800元/亩;沼泽类3100元/亩;温性荒漠类3650元/亩;人工草地3250元/亩。 (二)采集冬虫夏草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在本乡本村区域范围内采集的,200元/年·证;在本乡跨村采集的,500元/年·证;在本县跨乡采集的,1000元/年·证;经协商可以跨县(区、市)采集的,1500元/年·证。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四家单位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税〔2024〕15号) | |
5 |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政府部门 | 草原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 林芝市七县(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配比例×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 林芝市人民政府 | 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林政发〔2024〕10号) | |
6 |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政府部门 | 安置补助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 林芝市七县(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配比例×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 林芝市人民政府 | 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林政发〔2024〕10号) | |
7 |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林草部门 | 政府部门 | 湿地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 沼泽地530元/平方米;沼泽草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500元/平方米;内陆滩涂460元/平方米;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水面)、沟渠等水域200元/平方米;泥炭沼泽按照沼泽地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藏财税[2024]11号) | |
附件: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林政发〔2024〕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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